对交易所监管函“视而不见”?*ST通脉被予以监管警示 此前因信披违规面临股民索赔

对交易所监管函“视而不见”?*ST通脉被予以监管警示 此前因信披违规面临股民索赔

admin 2024-09-12 北京软文合集 35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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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上交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的公告。因多次延期回复交易所工作函且回复不完整,上交所决定对及时任董事长李学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晓军予以监管警示。

对交易所监管函“视而不见”?*ST通脉被予以监管警示 此前因信披违规面临股民索赔

  公告显示, 5月31日,上交所向ST通脉发出《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ST通脉多次延期回复工作函,迟至2024年8月7日才披露工作函部分回复公告。上交所表示,截至目前,ST通脉仍未就工作函所涉其余部分问题进行回复并披露,相关问题涉及公司应收账款、存货计量等重大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14日,*ST通脉发布公告称,公司部分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张显坤、李春田、孟奇、张利岩、张秋明的通知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上述6人及*ST通脉股东周才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ST通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

  《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古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16日,中通国脉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披露了6人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6人所持*ST通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事项也导致*ST通脉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提醒,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买入ST通脉股票,且在2023年2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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