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记者:彭科峰
跨境理财通开通了,跨境保险通就具备试点条件吗?
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对罗卓坚委员今年提案的公开答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答复中明确指出,考虑到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保险市场在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市场风险易交叉传染等因素,现阶段直接开展跨境保险通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
记者注意到,去年也有政协委员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开展跨境保险通试点的相关提案,监管同样回应称“时机尚不成熟”。对比来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列举的理由更为全面。
两年内两名委员提交推进跨境保险通相关议案
“跨境保险通”一般是指的是港澳保险机构无须在内地设立商业存在,可直接向内地消费者跨境销售保险产品。随着跨境理财通的稳步推进,一些社会人士也开始积极为开通跨境保险通鼓与呼。
今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了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20号(财税金融类025号)提案的答复。罗卓坚委员在提案中建议,仿效债券通及沪港通等模式,让香港保险公司在大湾区以试点形式销售产品,并分阶段试点销售不同类型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王思东委员也提交了推进“跨境保险通”的提案。其具体编号为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010号(财税金融类076号)提案。
此前在回复王思东委员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跨境保险通”的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要求以及对境内保险投保的要求存在冲突。港澳的保险监管政策、产品费率、产品销售等政策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在不设商业存在的前提下在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可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阶段直接开展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
金融监管总局首度明确:市场风险易交叉传染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相比上次针对王思东委员提案的回复,本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给出了更多理由,同时也首次明确指出,(若开通跨境保险通),“市场风险易交叉传染”。
金融监管总局本次公开回应称,目前,港澳保险机构未在内地设立商业存在,直接向内地消费者跨境销售保险产品的建议,以及港澳保险从业人员直接到内地向客户进行推销及销售产品的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考虑到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保险市场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机构管理、产品设计和销售、消费者认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市场风险易交叉传染,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较大,现阶段直接开展跨境保险通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
不过,金融监管总局最后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研究跨境保险通相关工作。随着粤港澳合作不断深化,大湾区消费者对跨境保险服务便利化的需求日益增长。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研究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发展。